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守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6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636号
  • 案件名称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守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守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636号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友谊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该单位员工。被告:任守昌,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守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炜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