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建国、赖中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977号
  • 案件名称

    李建国、赖中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国;赖中武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77号 原告:李**,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赖中武,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其良,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赖中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李**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徐雅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