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赖中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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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初4977号案件名称
李建国、赖中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建国;赖中武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4977号 原告:李**,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赖中武,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其良,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与被告赖中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李**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方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徐雅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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