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龙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兆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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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1420号案件名称
淄博龙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兆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淄博龙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兆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2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龙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岩,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刘兆荣,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淄博龙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兆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2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兆荣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龙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执14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辉审 判 员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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