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胜、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5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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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59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立胜、王建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立胜;王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立胜,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胜与被执行人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1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民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何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英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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