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5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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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45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 负责人:陈某,该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北斗路**an> 法定代表人:王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03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支付16772.39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52元。因本案与本院另12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立案案由一致,故该13件执行案件合并执行。该系列案(案号:(2021)新0203执1454、1455、1456、1457、1458、1459、1460、1461、1462、1463、1464、1465、1466号)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12674.56元、20572.33元、2237.02元、14857.87元、16772.39元、13061.40元、13570.56元、21783.04元、16510.56元、17011.46元、12675元、12674.56元、16328.71元,共计190729.4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至少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190729.46元时止。若2022年1月后,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运营良好,可增加每月还款金额。如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有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确认,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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