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新、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等特列克拜山别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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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345号案件名称
顾新、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等特列克拜山别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顾新;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顾新,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男,1997年8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特列克拜山别克,男,1994年5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顾新与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2民特7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2000元,已执行标的2600元,尚未到位执行标的49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4月9日、6月1日、7月6日、9月19日、9月2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富蕴县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的房产登记信息,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向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蕴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无缴存记录; 五、本院向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无注册登记信息; 六、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顾新,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毛力提别克拜山别克、特列克拜山别克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虽然不同意本院采取终本措施,但是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尔扎提叶尔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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