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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王政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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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16号
  • 案件名称

    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王政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王政民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16号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132号。法定代表人:赵俊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帝,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政民,男,193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政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毕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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