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王政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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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16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王政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王政民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16号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爱国街132号。法定代表人:赵俊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帝,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政民,男,193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政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鞍山市公用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毕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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