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有智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保2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保259号
  • 案件名称

    曹有智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曹有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保259号申请保全人:辽宁利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开原市××××村。被保全人:曹有智,男,1965年12月19日生,住吉林省××××头镇宝山村。被保全人:王艳梅,女,1976年5月15日生,住吉林省××××头镇宝山村。申请保全人辽宁利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曹有智、王艳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曹有智、王艳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广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