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有智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保2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保259号案件名称
曹有智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曹有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保259号申请保全人:辽宁利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开原市××××村。被保全人:曹有智,男,1965年12月19日生,住吉林省××××头镇宝山村。被保全人:王艳梅,女,1976年5月15日生,住吉林省××××头镇宝山村。申请保全人辽宁利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曹有智、王艳梅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1)辽1282民初107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曹有智、王艳梅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广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振杰、杨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4民终2423号 下一篇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3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