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春晖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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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74号案件名称
重庆龙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春晖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龙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王春晖;王宏彪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普兴西街4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QTHQ9X。法定代表人:陈华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晖,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乡浪石村5组2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70925751X。被执行人:王宏彪,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双清区建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邵石路526号2栋40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001040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502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宏彪按传票日期到法院申报了财产并说明情况,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主动缴纳执行款各5000元。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名下除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网络扣划被执行人王春晖名下银行存款24252.59元。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春晖、王宏彪于2021年7月22日,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现案件正在审理中。因两案债务有可能发生抵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02执4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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