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领台酒业有限公司、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5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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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5735号案件名称
贵州领台酒业有限公司、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贵州领台酒业有限公司;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王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5735号原告:贵州领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国际商贸城一区市场小高层三号楼三层3310-33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955966。法定代表人:王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伟,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70660196。法定代表人:徐荣树,执行董事。第三人:王志,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贵州领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领台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领台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琴书 记 员 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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