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鹏与刘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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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372号案件名称
刘辉鹏与刘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辉鹏;刘庆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鹏,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芝,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辉鹏因与被上诉人刘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辉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焦平审 判 员 邓画文审 判 员 王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慧娟书 记 员 王 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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