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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鹏与刘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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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372号
  • 案件名称

    刘辉鹏与刘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刘辉鹏;刘庆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鹏,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芝,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辉鹏因与被上诉人刘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辉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焦平审 判 员 邓画文审 判 员 王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慧娟书 记 员 王 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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