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震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12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1260号案件名称
孙震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孙震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1260号被执行人:孙震昊,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孙震昊因诈骗罪,我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2020)苏08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孙震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孙震昊退赔人民币2482038.23元。因被执行人孙震昊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退赔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额,其名下无不动产、工商、公积金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C×××**号车辆,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6日。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退赔应依法按时缴纳。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89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416号 下一篇 刘辉鹏与刘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