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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彦、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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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58号
  • 案件名称

    张彩彦、杨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彩彦;杨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张彩彦,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31日,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杨涛,男,生于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2019)甘12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张彩彦与杨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涛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涛逾期未履行。我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涛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保险交易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证劵交易信息,依法冻结其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81.76元。其名下有甘KCY939福特牌汽车一辆,经查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又向被执行人杨涛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规避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涛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信用惩戒并司法拘留15日。2021年9月6日,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彩彦本案执行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田亮亮审判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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