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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春花、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1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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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1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康春花、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康春花;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春花,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单元。法定代表人:尹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春花与被执行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津滨劳人仲查调字【2021】第40059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6执7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刚审判员  权普庆审判员  孔令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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