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9024号 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下村村部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鲍金林,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系员工。 被告:赵君连,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洲斌,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赵军兵,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君连、陈洲斌、赵军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潘勤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孙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