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晨、王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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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988号案件名称
李晨晨、王连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晨晨;王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988号原告:李晨晨,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连,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晨晨与被告王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晨晨在法定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晨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玉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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