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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9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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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9835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9835号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北。负责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珂,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张春仁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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