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熊、张雨萱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20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2013号案件名称
张熊、张雨萱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熊;张雨萱;顾叙兴;朱玲凤;江林;吴润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2013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熊,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雨萱,女,199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顾叙兴,男,194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玲凤,女,194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诉讼代理人张熹,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四原告共同委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林,男,199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润钰,男,1997年4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刑初40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熊、张雨萱、顾叙兴、朱玲凤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林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熊、张雨萱、顾叙兴、朱玲凤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财产未经许可不可进行转移、变卖、抵押等事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永忠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米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1223民初1340号 下一篇 刘瑞、刘瑞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3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