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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米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1223民初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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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34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米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米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1223民初1340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筱烨,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811031453。被告:米某1,男,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原告张某诉被告米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子米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3、婚内购买房产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米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从来不挣钱养家,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不改正。双方在性格和生活方式上差异突显,夫妻间难以进行彼此间应有的沟通和交流。且被告因刑事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无法给原告及米某2一个完整的家庭,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米某1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组织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米某1自愿离婚;二、原告张某与被告米某1名下位于辰溪县房屋一套(权证号:××号)归被告米某1的父亲米先治所有,由被告米某1的父亲米先治和被告米某1的母亲李桂兰共同补偿给原告张某现金150000元,该款由米先治与李桂兰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房屋产权于米先治与李桂兰付清上述款项后正式转移,2031年12月17日后,该房屋产权转移至米某2名下;三、婚生子米某2抚养权归被告米某1所有,由被告米某1抚养和监护。被告米某1刑满释放前由被告米某1的父母监护。原告张某及其家人在不影响米某2学习、生活及健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探视,原告张某可根据实际情况带出米某2一起居住生活一段时间,但应提前与被告米某1协商好时间和地点,并亲自接送,保证米某2的人身健康;四、原告张某自2021年9月27日起,每月月初支付米某2抚养费600元,至2031年12月17日米某2年满18周岁为止。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刚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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