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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希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1625执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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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25执912号
  • 案件名称

    滨州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希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滨州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孙希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5执912号申请执行人:滨州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京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超,山东杨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希光,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为偿付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案件执行费445元。本院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立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2021年5月7日集约查询及5月24日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总局、车辆、保险等,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资账户(期限一年,至2022年5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MZ××××、鲁M780P9车牌(期限两年,至2023年8月9日),车辆未查找到,未能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经博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兴管理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一处已被它案查封、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225.52元且处于封存状态;5、2021年7月22日、9月3日等发起二次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经执行干警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了解,被执行人孙希光在本院涉及审判、执行案件二十余起,涉执案件均为终结或终本,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7、联系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汝伟审 判 员 栾建国审 判 员 郝同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庆龙书 记 员 王鹏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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