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国、湖南润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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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465号案件名称
刘向国、湖南润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向国;湖南润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465号原告:刘向国,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湖南润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H06区法定代表人:倪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国与被告湖南润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国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向国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原告刘向国负担。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泰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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