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化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1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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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1894号案件名称
谭化明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谭化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1894号被执行人:谭化明,男,1969年12月2日生,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谭化明贩卖毒品一案财产刑部分,因本案生效刑事判决已经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中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3执18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正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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