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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茶叶协会、武冈市邓元泰镇新大家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知民初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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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知民初287号
  • 案件名称

    信阳市茶叶协会、武冈市邓元泰镇新大家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信阳市茶叶协会;武冈市邓元泰镇新大家发超市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87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行政中心9号。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冈市邓元泰镇新大家发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武冈市邓元泰镇绿洲街。经营者:杨斌超。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武冈市邓元泰镇新大家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王彦懿审 判 员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书 记 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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