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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东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民终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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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民终2368号
  • 案件名称

    赵长东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长东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民终2368号上诉人(一审反诉人):赵长东,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昌,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建康,山东君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长东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22民初3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赵长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指令阳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提出的反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提出的反诉以本诉被告为原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且以双方当事人及一审法院均认可的合伙法律关系为基础,本案反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受理。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伙关系已经终止,双方仅是进行了部分清算,未对合伙盈利、合伙资产、合伙收入以及合伙终止后继续产生的合伙债务进行最终清算,导致清算未实质完成。本诉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仅以合伙关系为基础,主张了对其有利的多投入部分,而对其手中持有的其他资产避而不谈,有损上诉人一方合法权益。上诉人一方提起反诉要求进行合伙清算,合法适当,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将合伙事宜一次性审结,有利于化解各方矛盾,本案应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并公正裁判。2.反诉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不属于反诉的受理审查的范围。第三人可以通过起诉、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在当事人未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的情形下,法院可依职权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非以需要追加第三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3.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概念理解存在错误,对反诉的条件适用存在错误,应予纠正。一审法院认为反诉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追加第三人,造成本诉与反诉当事人不对等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抛开反诉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的问题不谈,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概念理解存在严重错误。第三人并非案件当事人,而是诉讼参加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属于诉讼参加,也就是参加到他人的诉讼当中,因此,第三人的诉讼参加须以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而他人之间的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与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无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提出诉讼请求起诉的方式可以成为参加之诉的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因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均并不具有正在进行的诉的当事人地位。尤其是本案中,即使追加第三人,也是因为可能存在利害关系而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会造成本案产生新的诉。按照一审法院“反诉需要追加第三人,造成当事人不对等,不应受理”的观点,本诉开始后,如果受理了反诉,那本诉或反诉就都不能追加第三人。这种观点严重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能因为案件存在反诉,就剥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仅在一审中,即使在二审程序中,第三人依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是否存在并不影响反诉的审理。反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可以合并审理的,即应当受理。反诉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与上诉人提出的反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和反诉条件无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出的反诉应当依法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提起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阳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本案本诉李俊忠作为原告起诉赵长东,争议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根据反诉人赵长东陈述,双方为达到合伙目的以本诉原告李俊忠之子李祥磊作为经营业主注册至尊KTV,在审理反诉人赵长东诉李俊忠合伙纠纷一案时,需列至尊KTV为第三人,其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亦属当事人。故一审法院认为本诉与反诉当事人不对等,对反诉人赵长东的反诉不应予以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反诉人赵长东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综上,赵长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张发荣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顾丽君书 记 员 田雨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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