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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赛龙、毛少佰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3民辖终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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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民辖终90号
  • 案件名称

    彭赛龙、毛少佰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彭赛龙;毛少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赛龙,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少佰,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上诉人彭赛龙因与被上诉人毛少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21)湘1382民初20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彭赛龙上诉称,本案标的并非借款,系双方合伙做生意的往来款结算纠纷,所谓“彭赛龙借毛少佰现金”系毛少佰伪造添写,故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双峰县人民法院管辖。另上诉人因患严重疾病在家休养,不宜前往外地应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毛少佰的起诉内容及原审案卷材料,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双峰县。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毛少佰作为起诉时接收还款的一方,其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应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的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毛少佰选择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彭赛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征求审判员  易伟军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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