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琼英、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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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551号案件名称
张琼英、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琼英;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张琼英,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法定代表人:许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英与被执行人成都润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表示现在公司债务较大,资金流转困难,暂无法履行债务。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名下无债权、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信息,执行中,本院另案分别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标的额较大,暂未处置及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1××××江淮牌、川AK××××奥迪牌、川AL××××日产牌、川A××××海马牌的轿车四辆,本院(2020)川0184执590号案件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1,159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400元未收取。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毛德云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方 静书 记 员 范 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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