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怀红、威海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39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3976号案件名称
姜怀红、威海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姜怀红;威海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3976号申请执行人:姜怀红,女性,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被执行人:威海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中,荣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1)第616号劳动仲裁书确定:给付申请人7000元。在执行中,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1)第616号劳动仲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江佳鑫审 判 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兵书 记 员 吕敬彦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生平、东海县石梁河镇刘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924号 下一篇 夏维林、石顺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民终7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