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政、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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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672号案件名称
刘政、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政;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672号原告:刘政,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小康路9号101。法定代表人:熊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武,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政与被告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政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刘政承担。审 判 员 彭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罗 诗书 记 员 陈罗诗(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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