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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政、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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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672号
  • 案件名称

    刘政、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政;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672号原告:刘政,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小康路9号101。法定代表人:熊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武,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政与被告长沙衡鑫康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政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747元,由原告刘政承担。审 判 员 彭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罗  诗书 记 员 陈罗诗(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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