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浩、赵淦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4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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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4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浩、赵淦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浩;赵淦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浩,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赵淦,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浩与被执行人赵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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