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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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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128号
  •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少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128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史春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金勇,男,该联社员工。被告:吕少义,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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