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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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128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少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128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史春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金勇,男,该联社员工。被告:吕少义,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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