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与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7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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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7226号案件名称
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与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7226号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曹新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兴。被告: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王建芳。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磊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51元,由原告上海金漕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启帅法官助理 范学进书 记 员 吴晓婉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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