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振兴、范琴仙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苏0211民特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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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民特115号案件名称
唐振兴、范琴仙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振兴;范琴仙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11民特115号申请人:唐振兴,男,1950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范琴仙,女,1932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代理人:唐月英(系范琴仙女儿),女,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唐振兴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范琴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唐振兴、被申请人范琴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振兴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范琴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唐振兴为监护人。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范琴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唐振兴为范琴仙的监护人。鉴定费用2880元,由唐振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郁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蔚然书 记 员 唐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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