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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行行、夏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7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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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7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顾行行、夏志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顾行行;夏志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行行,女,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夏志刚,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顾行行与被执行人夏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夏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顾行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夏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顾行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夏志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0元,由夏志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行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后,由刘洋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210元,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1490元(未预缴)。执行中,被执行人夏志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于2021年4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处,冻结期限为一年,但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无保险、有价证券信息。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夏志刚名下有位于如皋市××街道××新村××室的不动产,本案已于2020年12月21日审理中保全,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本院(2021)苏0682执2143号案件已裁定拍卖,待拍卖处置完毕本案依法参与分配。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7.申请执行人表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了30000元。8.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综上,本案暂执行到位3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不动产另案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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