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求清、湖南兴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81财保1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财保113号案件名称
李求清、湖南兴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求清;湖南兴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财保113号申请人:李求清,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被申请人:湖南兴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村高福星小区A1栋2单元7-8号。法定代表人:罗艳名。申请人李求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姚龙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思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立国、姜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727号 下一篇 冯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