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郴州市联裕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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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07号案件名称
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郴州市联裕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郴州市联裕贸易有限公司;李树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07号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住所地郴州市开发区。负责人:樊江龙,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郴州市联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李树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树繁,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与被申请人郴州市联裕贸易有限公司、李树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联裕贸易有限公司、李树繁银行存款565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自愿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PP21430113260000000042)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联裕贸易有限公司、李树繁银行存款565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85.30元,由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伟龙粮油批发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邓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潇书 记 员 李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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