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伟善、马某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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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341号案件名称
马伟善、马某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伟善;马某;高淑霞;田兴龙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马伟善(马崇智父亲),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某(马崇智儿子),男,200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第七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赵某(马某母亲),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高淑霞(马崇智妻子),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田兴龙,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申请执行人马伟善、马某、高淑霞与被执行人田兴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伟善、马某、高淑霞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伟善、马某、高淑霞于2021年9月27日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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