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华、任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20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2068号案件名称
罗华、任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华;任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罗华,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被执行人:任桂,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3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和罗华的申请,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罗华与任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1)黔2323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任桂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罗华机器款1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任桂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查询结果显示,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所冻按比例参与被执行人任桂系列案分配;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因申请执行标的过小,不宜处置;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显示,无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查询结果显示,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唤被执行人任桂未到庭,经过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全部未执行兑现;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罗华,罗华认可本院的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本院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延新、朱延明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111民初6844号 下一篇 马伟善、马某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