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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龚飞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2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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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27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龚飞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龚飞云;万金梅;贺军;龚念念;李冲;杨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2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金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560929993J。法定代理人简林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江(特别授权),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飞云,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现住织金县。被执行人万金梅,女,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贺军,男,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龚念念,女,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李冲,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杨莉,女,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执行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龚飞云、万金梅、贺军、龚念念、李冲、杨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龚飞云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织金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524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献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仕红(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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