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琴仙、章月忠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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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83号案件名称
王琴仙、章月忠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琴仙;章月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83号申请人:王琴仙,女,1953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章月忠,女,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琴仙与被申请人章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609号。申请人王琴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章月忠的银行存款3208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琴仙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琴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月忠的银行存款3208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蒋 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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