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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庚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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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93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庚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庚秀;刘祥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93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郭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亮,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联西社区凯旋城6栋604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10030618,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庚秀,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皇图岭镇高龙村岭背组岭背003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6705122925。被执行人:刘祥贵,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皇图岭镇高龙村岭背组岭背003号。身份证号码:430223196408032915。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23日,本院四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银行仅有少额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了冻结、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000元;查明了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市场开户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刘祥贵有车辆登记信息即车牌号码为湘B6LL83的丰田牌车辆,但因年限已久,无实际处置价值、刘庚秀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6月16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祥贵、刘庚秀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于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288.07元,已执行到位3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欧富强书记员  谭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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