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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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46号案件名称
曾凡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曾凡海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46号移送执行单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凡海,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中方县中方镇。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曾凡海追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9月3日、9月27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21年9月7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9月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4、2021年9月8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证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2021年9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凡海实施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对被执行人曾凡海追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凡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能及时执行到位,本院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凡海的财产仍在进一步查找,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瑜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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