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云洲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4326财保2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26财保237号案件名称
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云洲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云洲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6财保237号申请人: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乃县文明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卫权,董事长。 被申请人:王云洲,男,1956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镇居民,住吉木乃县。 申请人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诉前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王云洲在吉木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43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云洲在吉木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433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63.30元,由申请人吉木乃县吉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合江 喀得尔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邓颢、胡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4民初1450号 下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陈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