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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颢、胡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724民初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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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450号
  • 案件名称

    邓颢、胡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邓颢;胡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724民初1450号原告:邓颢,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临澧县。被告:胡亮,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邓颢与被告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亮新偿还邓颢货款205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份起,胡亮在邓颢经营的水电器材店赊购价值20500元的水电材料,未及时结清货款,2021年2月9日经双方结算,胡亮向邓颢出具欠货款20500元的欠条1份,并承诺2021年4月1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此后,经邓颢多次催收货款未果。胡亮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胡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对邓颢提交的证据,即:邓颢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欠条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邓颢与妻子长期在临澧县经营临澧本科卫浴经营店,2019年9月份起,胡亮找邓颢多次赊购水管、电线。2021年2月9日,经双方结算后,胡亮向邓颢出具欠货款20500元的欠条1份,并书面承诺此款于2021年2月11日前付款10500元,同年4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此后,经邓颢催讨,胡亮以种种理由拖欠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胡亮赊购邓颢经营的水管、电线,双方结算后未及时付清货款,邓颢与胡亮已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胡亮未按约清偿欠款,已构成事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邓颢要求胡亮偿还货款2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胡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邓颢货款2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胡亮负担,上述费用邓颢已预付,胡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邓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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