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耿等新疆中海讯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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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执恢49号案件名称
新疆万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耿等新疆中海讯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新疆万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耿;新疆中海讯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宗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万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孙元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耿,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海讯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宗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宗勇,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万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耿、新疆中海讯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新疆中海讯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十七辆机动车(含挂车),因被执行人李耿与新疆万凯矿业及其股东孙元星之间有正在诉讼的案件,可能会有债务互抵的情况发生,李耿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同时被执行人宗勇持其与李耿、郭玮、孙元星签订的股权处置协议,同意以其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新疆万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6.9%的股权作为执行担保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待(2021)新2801民初884号案件的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海封功遗产范围内承担一点并换空间未能院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傅睛塔皀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垚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买尔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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