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龙、王改生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恢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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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恢433号案件名称
杜龙、王改生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杜龙;王改生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恢43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杜某,男性,汉族,住城固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杜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民终9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3万元。本案在首执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家人代其主动缴纳了执行款17468元,法律文书确定的李某某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杜某应承担的部分,承诺在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杜某陆续仅支付19000元,仍剩余41437.44元未支付。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债务。经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冻结款项。涉及有价证券、车辆、房屋均无,遂作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经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中涉及(2021)陕072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苗华、刘海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杜某为权利人,该案在2021年8月31日执行了部分款项应支付杜某,但杜某在本案又是被执行人,故理应将该款15000元支付至王某某名下,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5000元。除此之外杜某无其他收入来源,待其他涉及杜某权利人的案件执行款项到位后再支付本案执行款,故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鉴于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恢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全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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