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毛红阳、尹子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97号
  • 案件名称

    毛红阳、尹子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毛红阳;尹子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97号原告:毛红阳,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子敏,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红,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娜,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毛红阳与被告尹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红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红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子敏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红阳撤回对被告尹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毛红阳负担。审判员  赵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