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红阳、尹子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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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097号案件名称
毛红阳、尹子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毛红阳;尹子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097号原告:毛红阳,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尹子敏,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安红,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娜,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毛红阳与被告尹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红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红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子敏的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红阳撤回对被告尹子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2元,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毛红阳负担。审判员 赵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向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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