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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宝明、闫守龙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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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349号
  • 案件名称

    薛宝明、闫守龙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薛宝明;闫守龙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闫守龙,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生,现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薛宝明,男,汉族,1973年7月4日生,现住陕西省甘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守龙与被执行人薛宝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守龙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薛宝明支付申请执行人闫守龙工程款47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薛宝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宝明支付申请执行人闫守龙工程款47000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6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薛宝明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薛宝明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后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薛宝明名下有文化区字第09-071号房产一套,本案己查封,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暂无法评估拍卖。2021年9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薛宝明住所地甘泉县南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传统调查其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薛宝明在该社区财产不祥。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17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薛宝明财产总对总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薛宝明名下再无任何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9月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闫守龙,并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财产的处置及其债权暂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闫守龙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宝明的任何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其明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9本院对被执行人薛宝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建勋审  判  员      刘生龙审  判  员      梁志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艳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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