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雪媛、刘惠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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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744号案件名称
马雪媛、刘惠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雪媛;刘惠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744号原告:马雪媛,女,回族,1972年9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刘惠青,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马雪媛起诉被告刘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马雪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雪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雪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马雪媛负担。 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孔爱爱书记员 陈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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