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雪媛、刘惠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7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744号
  • 案件名称

    马雪媛、刘惠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雪媛;刘惠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744号原告:马雪媛,女,回族,1972年9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刘惠青,女,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马雪媛起诉被告刘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马雪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雪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雪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马雪媛负担。        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孔爱爱书记员    陈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