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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荣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9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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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9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荣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荣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颖,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极年,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庙农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潇,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庙农商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沈荣锋,男,1964年9月16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云霞,女,1965年9月3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荣锋、刘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02执恢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少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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