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荣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99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99号之三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荣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荣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大桥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颖,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极年,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庙农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潇,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庙农商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沈荣锋,男,1964年9月16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云霞,女,1965年9月3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荣锋、刘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02执恢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少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应、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综合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2314号 下一篇 马雪媛、刘惠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7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