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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生祝、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124财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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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财保21号
  • 案件名称

    赵生祝、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生祝;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财保21号申请人:赵生祝,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襄水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56813618F。法定代表人:孙德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赵生祝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生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银行账户:13×××6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查封被申请人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全椒县侧土地及房产[产权证号:全国用(2009)第××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全椒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M×××××轿车、皖M×××××面包车及公司仓库商品(保全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价值以500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生祝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晋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陆 鹏书 记 员 高雨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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